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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1-04  来源:志成股份  浏览次数:1127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 学 军
      2014年12月1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决定废止《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等21部省政府规章:
        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1987年8月24日皖政〔1987〕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1987年8月29日皖政〔1987〕5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5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4月25日皖价费字〔1992〕11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安徽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9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水产局渔监字〔1992〕第13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六、《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1993年1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2日皖政〔1993〕8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八、《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4年6月22日皖政〔1994〕4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九、《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一、《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7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二、《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1 号发布,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三、《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四、《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5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十五、《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9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
       十六、《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七、《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
       十八、《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九、《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2007年8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二十、《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2009年2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二十一、《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1年9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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