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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志成股份 浏览次数:2066次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90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强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中办发〔2016〕77号、皖办发〔2017〕59号、皖办发〔2018〕51号文件为指导,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认真修订完善教育、农业、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经济、统计、文化艺术、文博、律师、工艺美术等行业领域人才评价标准条件,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从今年起,将全省卫生系列副高职称和中职中专院校教师副高职称评审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增设卫生管理专业;卫生系列考试增加介入治疗学专业(中、初级)。授权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本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确保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工作稳妥推进,今年将继续加大指导监管力度。
(二)落实疫情防控激励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和安徽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励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皖组通字〔2020〕1号)要求,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申报评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评聘高一级职称。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作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90个学时和支援基层工作1年经历。通过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要求,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克服“四唯”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对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急需紧缺人才,同样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职称。
(四)加强自主评审工作的巡查督导。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号)要求,组织好有关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贯彻落实好《安徽省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86号)精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巡查组,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等方式开展巡查督导工作。持续强化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地方和单位的管理监督力度,做到放管结合、监督有力,形成长效机制。今年将对所有自主评审单位巡查督导全覆盖,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70号)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省人社厅公开招标的三家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平台合同已到期,自今年3月起不再作为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公需科目由全省统一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的5个选题任选其中1个专题学满30学时,即可认定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专业科目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仍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六)做好援派、扶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精神,今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修订完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时,要切实降低“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标准,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降低获奖等次、减少论文数量或科研条件等政策。严格落实好“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专技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政策,从今年起援派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七)做好职称信访维稳工作。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担当,认真落实好来信来访制度,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处理,并按要求向省人社厅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全省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开评前须将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或评审方案报经省人社厅专技处备案同意后方可下发实施。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皖人社发〔2018〕1号、3号、5号文件),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乃至收回高级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加强监督检查。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关于加强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22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应承诺对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四)提升评审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政策、运用政策、享受政策红利。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管理信息化平台将于明年初上线运行。过渡期间,要做好数据留存,运用好信息技术手段,为专业技术人才和用人单位申报评审职称、开展信息查询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五)按时保质完成年度任务。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从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http://hrss.ah.gov.cn/zxzx/gsgg/8449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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