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19:05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在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安全管理首要责任,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连带责任,并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五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在施工现场围挡内使用,对与周边构筑物、外电存在碰撞或触电隐患的,或其旋转半径范围内覆盖到学校、商场、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相应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重点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验收、落实情况。
第七条 监理单位要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针对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工程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过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督履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级以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配备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中明确具体设备管理人员,其中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大于等于5台的,设备管理人员应为专职人员;数量小于5台的,可以为兼职人员。
企业和项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2)能够攀爬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
(3)熟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能够识别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强化设备进场验收关,把好源头,对拟安装使用设备必须在进场安装前,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安装前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严禁安装使用。进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重要安全保险装置、主要运行机构及其关键构配件、主要受力钢结构件等。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保证设备安装、使用、拆卸全过程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等(如地基承载力报告、现场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立面图、附着点承载力报告等),并应提供满足设备进场安装的基本安全条件和安装环境(如道路场地硬化处理、电源布置合理、交叉作业有效管控等)。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配备及信用评价等级情况,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按期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状况完好,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稳定运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在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起重量大于3160kn.m的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鼓励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均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和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的资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审核,重点核验证件的有效性、真伪性和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上岗作业。变更人员的必须及时上报。
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必须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型号、主要性能、运行环境、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安全禁忌等。变换岗位的必须重新进行交底。
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识别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登机防坠保险绳(器),并为操作人员配备专用安全带。
起重吊装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否则严禁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重点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环节的全过程安全管控,实施作业前的专项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的危险区域警戒和方案实施现场监督,作业后的检验检测和联合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安排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全过程在场履责。
对安拆所使用的辅助起重设备,实际使用的选型要和安拆方案一致,对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使用过程应重点对吊车及其支腿作业环境、伸出情况、基础稳定性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定期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责任,指定企业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和项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依照管理要求,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实体安全状况、起重吊装的吊索吊具(含扁担梁、钢丝绳、卡环、料斗等)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在企业层面,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在肥所属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在项目层面,应当至少每个月对本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经企业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在肥应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学习场所,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场地,且不得和其他企业共用。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和本单位在肥的安拆作业班组数量相匹配。其中在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多于3个作业班组的,每增加1个班组增配1名)、在肥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多于2个作业班组的,每增加1个班组增配1名),且能保证常驻我市,在岗履责;
注册地非本市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在肥应明确具体负责人保证常驻我市履责。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加节)、拆卸作业中,必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在肥建筑起重机械定期巡查,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到现场履职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应与每名在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确保安拆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各工种数量配备合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人员数量符合资质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
定期应对在肥的每名安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留有教育过程的影像和教育学习内容材料。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核审查通过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工程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过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管。
第十八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告知程序,在告知中应明确本单位在安装(拆卸)作业现场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含证件)和具体从事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名单(含证件),计划安装(拆卸)实施时间。
第十九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应定期对在肥所安装的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独立高度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装配式建筑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按不少于 1 次 / 半月的频次、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每半月不少于1次),并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每月汇总集中报送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环节管理:
1、塔式起重机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提倡使用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
(2)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应由原厂提供,并附有合格证明材料。
(3)严禁用标准节或加强节替代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严禁重复使用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
(4)标准节联接高强螺栓应采用双螺母紧固,联接安装时,应保证螺杆在下,螺母在上(产品设计结构要求除外)。
2、施工升降机
(1)在非屋面施工期间,自由端不超过6米,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挡块位置应保证吊笼笼顶运行高度不超过最上一道附墙架,严禁吊笼在自由端运行;
(2)在屋面施工期间,自由端不超过7.5米,且在结构最顶层处必须增设一道附墙架。
(3)标准节联接高强螺栓应采用防松螺母或双螺母紧固,联接安装时,应保证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3、建筑起重机械转场安装前,必须在维保基地内维护保养,并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转场安装。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螺栓应全部卸下,严禁多节标准节整体不拆解、不保养、不检查转场安装。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在肥应有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检测人员,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
1、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或最大安装高度时;
(3)距上次检验检测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2.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3)距上次检验检测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3.物料提升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检验检测期限满一年时;
(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4)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6)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明确检验检测机构;施工现场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自安装到拆除前的检测原则上应由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签订书面检验检测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坚决杜绝假检测、假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导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