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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志成股份  浏览次数:4377次


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

 

第一章 起重机械管理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管

第一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各有关责任主体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后简称“设备”)安全管理的公司履责行为及其相应管理能力方面的监督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切实推动各相关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二条  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督抽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或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履责情况;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各项目使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设备安拆租赁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三条  针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抽查,应重点抽查监理单位公司职能部门针对设备安全监理的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针对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监督抽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办公地点及设备维保场地的设置,以及安全技术人员、安拆作业人员、检查维保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

(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设备定期检查维保的落实情况;

(四)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内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第五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状态及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机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依法予以项目停工或通报处理等,切实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控,有效遏制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承包单位项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并在岗履责,相关责任制是否有效落实;

(二)总承包单位项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设备安全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人员的设备安全监理日志等内容是否完善,并真实有效;

(三)相关设备专项方案(如外电、防碰撞等)、预案是否按要求进行编制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方案完善后并经审核批准通过;

(四)监理单位设备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否针对性的编制审批,并有效落实;

(五)项目设备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

第七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拆行为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拆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并按要求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拆作业现场,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设备安全监理人员均在岗履责;

(三)安拆作业现场安全警戒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存在交叉作业,是否存在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安拆作业区;

(四)安拆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其它明显影响安全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使用状态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工作半径内是否存在明显影响安全使用的外电、碰撞、高处落物打击等安全隐患;

(二)设备基础是否存在明显变形、积水等安全隐患;

(三)关键安全限位保险装置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四)主要受力钢结构件是否存在变形、锈蚀、开裂明显等安全隐患;

(五)设备自由端高度、塔身(或导轨架)垂直度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六)主要受力钢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等连接件的安装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第九条  针对施工现场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操作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现象;

(二)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技术及安拆档案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拆合同、安全协议,以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等;

(二)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验收记录;

(四)定期检查维保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第二章 加强对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的检测不规范行为,以及其检测能力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将限制其从事与实际检测能力不符设备检测项。主要抽查内容如下:

(一)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真实;

(二)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要求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委托进行检测;

(三)设备检测时,是否按要求留存影像记录;

(四)是否存在其它明显违规检测行为等。

第三章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理力度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我局,我局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启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程序,并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凡因安拆、顶升、加节等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蛮干或因机械安装、维保质量导致设备倒塌、折臂、倾覆、冲顶等事故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一律暂停在我市承接新的设备安装工程1年,并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相关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一律记录不良行为。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此类企业所承接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蛮干或因机械安装、维保质量导致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一律暂停在我市承接新的设备安装工程2年,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注册地在我市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撤销企业资质;注册地非本市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并建议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核准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相关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一律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此类企业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采用虚假资料(套牌)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起重机械与备案资料不相符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3个月内不得接收该企业办理新的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此类企业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 设备检验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责任的,直至改正为止对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不予以采信,并将违法行为抄送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检验检测机构或人员具有事故责任的,对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一律实施清退,工程安全监督机构2年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予以采信,同时我局将处理结果抄送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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