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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合建质安〔2024〕13号》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  来源:志成股份  浏览次数:789次

关于开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

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24〕1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4月中旬以来,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严峻,为遏制事故多发态势,我局决定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一百天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的开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时间安排

5月20日起至8月31日,后期根据形势决定是否延长。

三、检查重点

1.检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对项目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2.现场一线作业人员“一会三安”制度情况以及安全教育、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基坑沟槽作业、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3.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和“两库一码”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有限空间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安全落实情况;

7.扬尘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市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

  员: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监管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负责人;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建设工程监管处承担。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也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整治活动开展。

(二)加强教育宣传。

1.各项目:组织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观看事故警示案例及安全教育短视频,学习典型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在醒目位置张挂安全标语,营造氛围,广泛宣传此次集中整治。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天全覆盖开好班前晨会。

2.各企业:开展安全法律规章制度宣贯,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好《安全生产法》,每月召开一次全员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家谈”等活动。

3.各级主管部门:对“五个专项整治”、“一会三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进行再宣贯、再部署,加强典型事故案例剖析,明确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隐患排查。

1.项目自查。各项目部由建设单位牵头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每日调度检查本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鼓励职工举报安全隐患,在项目显著位置公开本项目隐患举报受理电话。

2.企业检查。所有施工、监理单位安全机构每周应对本单位在肥项目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覆盖检查;企业(在肥)分管负责人每周检查本单位项目不应少于4次;企业(在肥)主要负责人每周检查本单位项目不应少于2次。

3.县区巡查。各县区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每日由领导带队开展巡查,重点检查项目、企业落实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停工、通报、罚款、暂扣证照等处罚。每周发布检查通报,通报处理一批差企业、差项目。

4.市局督查。市城乡建设局领导分片包保,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区“百日行动”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受检县区,由受检县区督促受检企业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市城乡建设局跟踪督办,并定期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

凡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存在以下十条情形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1.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者存在挂靠行为的;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施工现场未实行“两库一码”实名制考勤的,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员等)擅自脱岗、两库一码中考勤率不到80%的;

4.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5.项目未按规定开展班前晨会或50岁以上作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的;

6.现场多名(3人以上)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

7.动火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未落实动火监护,房屋建筑项目楼层临时消火栓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差超过3层的;

8.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要求办理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使用的;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深基坑、高大模板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施;

10.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条款的。

(四)严格事故惩戒。“百日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追究。

1.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一律挂“红牌”警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2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接项目。

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企业在全市承揽的所有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教育学习,隐患排查整改结束后,经项目监督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工。事故企业1个月内禁止在肥承揽新的业务。

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企业在全市承揽的所有项目一律停工7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教育学习,隐患排查整改结束后,经项目监督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工。事故企业3个月内禁止在肥承揽新的业务。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触犯刑律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企业在全市承揽的所有项目一律停工不少于15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教育学习,隐患排查整改结束后,经项目监督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工。事故企业至少6个月内禁止在肥承揽新的业务。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触犯刑律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动态核查。对事故发生企业动态核查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

3.提级告知。事故单位为国企的,向其上级党组织及出资人通报事故情况,责令内部追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向建设单位上级通报事故情况,责令内部追责。

4.督导约谈。对“百日行动”期间发生亡人事故的县区,市城乡建设局约谈县区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人;连续发生事故的,市城乡建设局提请市安委办约谈县区政府负责人。

(五)信息报送。各企业、各项目要及时报告行动开展情况,由项目将企业检查和自查自纠情况每日上报至工程监督机构;各县区每周五16:00之前报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统计表,检查情况、书面通报等同步发市城乡建设局。

报送方式:建设工程监管处邮箱(hfzlaq@126.com)。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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